【冀港案例】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法定义务纠纷
【案情简介】A县人民政府以省政府的23号批复征收东正乡永和村14.54公顷土地用于开泰花园小区建设,2007年5月19日,A县人民政府在永和村张贴了《征用土地公告》,6月3日村委会通知被占地户领取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民认为没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拒绝领取各项补偿。但是A县国土局称:已经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但村民表示都不知道,也没有看见是否张贴《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国土局也不能举证证明公告心行为。A县国土局坚持已经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评析】依据国土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的规定“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在本案中A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张贴《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永和村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月19日张贴征收公告,6月3日领款时间仅过14天,这期间正在进行补偿登记,还没有制定方案上报批准,哪来的公告行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国土局没有履行制定征地安置补助方案的具体义务,是按照县里领导意图办的。
【关键词解析】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征地程序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就显得尤为重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自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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