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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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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说明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项目和标准的法律 来源:中国土地征收法律网 作者:郭百利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首和社会保障费用。需明确一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是给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看集体是否安置,如安置,归集体;不安置,归被征地农民。具体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首和社会保障费用。需明确一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是给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看集体是否安置,如安置,归集体;不安置,归被征地农民。具体数额可参看下列规定,需注意的是,因我国《土地管理法》是计划经济时制定的,多处与现在实际不相符,随着现在进行的第五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产值和倍数补偿方式将被取消,将代替的是土地区片地价,随着法律的修改各地将相继制定出区片地价标准,目前只有少数省份制订了该标准。

    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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