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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条件/土地转让程序怎么办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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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土地转让条件/土地转让

 

土地转让条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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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条件要做到同地同价   

《通知》要求,推进土地转让条件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土地转让条件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土地转让条件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土地转让条件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转让条件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土地转让条件同地同价。   

探索土地转让条件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土地转让条件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土地转让条件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转让条件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土地转让条件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土地转让条件款。   

为防止拖欠土地转让条件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土地转让条件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转让条件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土地转让条件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土地转让条件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土地转让条件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土地转让条件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土地转让条件安置费的问题。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土地转让条件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土地转让条件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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