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标准问题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法律问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已经有了多年的操作经验,由政府每年发布国有土地市场价格指导意见,房屋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然而,农民房屋被拆除的法律地位仅仅是“地上附着物”,土地管理法在物权法实施后尚未进行相应的修改,目前仍无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出台。依据目前法律体系,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经营场所、生产车间、科研场所、学校、办公用房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经营场所、家畜养殖棚、生产厂房、学校、办公用房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上称之为“房屋”在土地之外有了单独的法律地位,农村房屋土地管理法中没有给予农民的房屋单独的法律地位,只是给予土地单独法律地位称之为“宅基地”,几十年过去了,提到宅基地就是农民住宅的代名词,更是农民房屋的潜台词。
有幸的是《物权法》将农民的宅基地列入物权保护范围,但是仍然没有将城乡住宅在法律上“一体化”还带有浓郁的“二元结构”味道。在未出台住宅征收条例之前恐怕作为农民生存之地的住房在保护上仍然缺少法律保障。
农民住宅随土地被征收而被征收的法律体系应尽快修改,彻底改变农民住宅没有法律保护的历史状态,更好的维护农民个人财产。
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宅基地补充;二是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充可以由本集体再划给被征土地的农户一块本地法定宅基地面积的宅基地以保障住宅需要。如果集体无地可划,应将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户体现农户平等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补偿按照房屋结构、面积以拆除批准之日为时间界点,按照重新修造的材料价格、工本费、管理费等进行加权确定房屋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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