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一方面使许多地方城市面貌焕然一新,这与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在这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令人心痛的事情,这与有些地方政府损害农民利益也是分不开的。虽然在征地过程中,谁也不一定有足够大的权力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但起码从程序上,政府应该可以做到公开与征地相关的信息,即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有权获得征地相关信息,包括征地批准前和批准后应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相关行政部门依职权公开和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
一、征地报批前公开的具体内容
2009年5月,菊香所在董家街村仅有的450余亩耕地(包括菊香家庭承包地2.16亩),被马头生态工业城强行圈占征收,地上附着物被铲车强行铲除,9月7日,相关单位开始在菊香承包地上施工进行土地平整,并要求菊香领取6万元亩的补偿(包括将来房屋拆除时的补偿)。据其他村民向马头镇政府询问,被告知该宗土地业经冀政转征函【2007】0186号文件批准征收210多亩,但邯郸市政府从未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职责,再加上菊香从未收到征地告知书,因此,菊香对自己的承包地是否在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并不知情。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要求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7]33号)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有下列职责:(一)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三)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四)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户。(五)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而本案中菊香所在村,当地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报批前未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予以告知,《征地告知书》未在村内张贴,未到现场组织菊香等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也未让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而且,当地国土资源局更没有将菊香等人的以上应有的确认函告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办理保险事宜。农民被征地后,最关心的是自己的生存及养老问题,但是他们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保、养老一无所知,听证权利也被搁置。马头生态工业城即直接强行占用耕地,告知一个补偿数额,菊香等怎能欣然接受?不管征地正确与否、补偿标准高低与否,单从程序上来讲,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首先都不能做到履行基本的公开义务,被占地农民又怎么能够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体上的保障呢?农民不服情有可原。
二、征地被批准后应公开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征地被批准后应公开下列信息内容: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内张贴,另外应当列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和办法;(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因此,被占地农户可以通过申请查询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得到与征地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实践中,征地被批准后,有关被征地块的数量一般没有争议,争议的问题集中在附着物的数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面。这应该源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对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让他们放弃耕种的土地,无疑是剥夺他们的生命,他们能愿意吗?而且,农民根据土地质量和自己的需求可能对土地进行了不同功能的利用,如果政府方面只根据某一个标准,只进行单一的补偿,试问,在不能保证自己能够更好或如往常那样继续生活下去的前提下,作为弱势的被征地方的菊香们,又怎能放弃?所以,我认为,只要解决了他们的生存问题,征地就不再是难题。关键还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征地被批准后,如果有权机关在村内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告知了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菊香们就不会再到处查询、申诉,阻碍施工,影响国家建设或旧村改造等工程的进展。
三、现实意义和实行现状
在我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健全与完善我国征地中应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为:有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实现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建设廉洁政府,预防行政腐败;有助于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我国目前在征地过程中公开的具体内容还不够合理和完善:(一)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仍旧不能平等地获得全部信息。在征地的开始,有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征地前的告知义务,直至农民的地被占了农民才知道。这充分说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无权无势,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势,除了望地兴叹,他们却找不到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二)土地征收执行程序不严格,违法现象严重。(1)在拟定征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环节中,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于某种原因而过多的考虑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置公共利益于不顾,造成了无统一计划、无统一目的的违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资源的违法使用和浪费;(2)征地审批程序不严格,违法征收现象泛滥,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批多占、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3)批准征收土地的步骤是目前较为混乱的环节。常见的现象是越权批准,即无批准权限或超越批准权限违法行政,有的甚至领导个人说了算,即所谓“领导行政”。(三)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和公开内容的缺乏;中央号召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机关实行网上公开信息,但真正能做到的却寥寥无几,即使有少数的几个,公开的内容也是大大缩水,许多重要的信息都让人无从知晓;(四)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百姓若想得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大多都是前往相关部门书面申请公开,其实法律规定并不限于书面形式,只是即使是书面申请,也经常得不到需要的信息;(五)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在经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却不能在法定期间取得后,内部程序只有行政复议,但对于这种内部的救济方式却非常受限制,大多情况下还是行不通的,就像一个人先犯了错误,如果让其自己纠正,可想而知,何其难?还有就是外部救济,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如果只是诉一些级别比较低的机关部门,法院可能还能勉强审理,假如被告换成政府,尤其是级别高于自己的政府,法院不可能不考虑到财政制约,所以立案都会成为不可能。所以说救济手段的缺失,更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对征地中应知信息的知情难度。(六)缺乏司法诉讼程序。我国土地征收争端的解决机制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四、改革建议
针对目前征地过程中公开具体内容存在的缺陷,在此提出以下建议:(一)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多举措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虽然我国现行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不太健全,但是如果执法人员能够依法行政,公开被征地农民有权知道的信息,也能有效的降低农民的上访率,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办事,就是说申请人在申请报批用地时,如果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要以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批准为前置程序,在下级机关未决定或批准前,上级机关不应该事先批准。还有就是需要层层报批时,上级行政机关也不能在下级机关未批准盖章前而先予批准。在申请人违法占地时,首先是由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予以解决,如果补偿数额依然达不到法定标准、被占地农民不服,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机关的错误予以纠正,而非上下级之间相互串通对违法占地行为不予解决,这就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最关键的便是要明确法律责任,建立事后监督机制。由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分工,让各行政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进程及结果都一目了然,便于追究。(三)虽然网上政务公开还只处于初级阶段,年长的工作人员还不能熟练掌握电脑操作,但我国计算机行业的迅猛发展,已经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技术人才,从数量上来讲应该也够分配了。所以,只要行政机关办公人员法制观念够强,愿意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履行职责是没问题的。(四)政府和行政机关应该多渠道、多形式公开具体内容。除了最普遍的在村内张贴,还应该采取广播、报纸、电视,包括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方式,范围的让农民了解,及时提出建议。(五)救济手段在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因此,需要由法律来明确规定。我们建议,法律起草机构可以预先拟定,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或者在有了初稿后,通知地方负责传达宣读,集思广益,最后通过大会审核予以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参与,一定会的减少官民之间的矛盾,增强理解,加快建设步伐。另外,为了减少政府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涉,我们建议不再由地方政府拨款给法院人员开工资,而是由法院系统独自掌管财政,真正实现独立审判,不受他人干涉。众所周知,法院的工资是政府给开的,所以一旦涉及到政府或与政府有些许牵连的人违法乱纪涉诉,法院几乎退居二线,完全是由政府来操纵裁判权。结果可想而知,肯定是是非曲直不辨,黑白不明,甚至还层层“告知”,采取一切手段阻止、打击,迫使上访、申诉充斥了他们的后半生,流离失所、家破人亡。(六)对补偿费异议的救济措施,我们看出除了协调和裁决,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我国的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从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如果被征地人对补偿费不满,应该有向上级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针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我们建议让农民参与定价、土地价格也跟随市场经济,走市场价。也就是根据批准土地的用途,或者农民以土地入股,按期享受分红收益,或者根据土地的预期收益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给予解决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并且安排好以后的工作,解决其后顾之忧。
土地是几千年来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他们的命根子,不管是基于农民对土地的感情,还是基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当他们的土地被征收后,他们都会无法坦然面对和接受。但是不管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还是进行旧居改造工程都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最快、的方式。因此,从长远利益来讲,我们每个公民都有支持和拥护的义务。但还有一个大的问题,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必须安抚百姓,让他们最终支持国家大业的完成,所以国家应拿出的诚意,就是让他们参与进来,给予他们合理的补偿,让他们能够一如往昔的生活,而且要提供给他们一个发展的平台,保障通过他们的努力能够同全国人民一样过上更好的生活,让他们能够也为国家的大业体现出他们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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