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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享有侵犯土地承包权的民事诉讼权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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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行为侵犯了被征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村民与村委会因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村民与村委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下列情形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土地征收补偿费所有权争议纠纷案件;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案件;3,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纠纷案件;4,对集体组织制定的土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纠纷案件;5,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案件;6,土地、林地、荒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7,承包土地四至边界纠纷案件;8,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纠纷案件;9,收回土地经营权纠纷案10,矿产资源侵权纠纷案件;11,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12,合作、联合、合伙开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13,擅自出租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14,宅基地、自留山边界纠纷案件;15,发包方返租承包土地用于出租进行建设纠纷案件;16,矿山用地、塌陷土地补偿纠纷。

来源:中国土地征收法律网http://www.q777.net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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